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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哪些藝術品不可以經營?
    來源: 江蘇省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:2024-10-23 09:47 累計次數: 字體:[ ]

    《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》第6條規定,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藝術品:

    (一)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;

    (二)危害國家統一、主權和領土完整的;

    (三)泄露國家秘密、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;

    (四)煽動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,破壞民族團結,或者侵害民族風俗、習慣的;

    (五)破壞國家宗教政策,宣揚邪教、迷信的;

    (六)宣揚恐怖活動,散布謠言,擾亂社會秩序,破壞社會穩定的;

    (七)宣揚淫穢、色情、賭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
    (八)侮辱或者誹謗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;

    (九)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;

    (十)蓄意篡改歷史、嚴重歪曲歷史的;

    (十一)有法律、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。

    第7條規定,走私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;偽造、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;除有合法手續、準許經營的以外,法律、法規禁止交易的動物、植物、礦物、金屬、化石等為材質的藝術品;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藝術品,禁止經營。